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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问双倍经济补偿金案例的条件,我朋友想要去申请双倍补偿,所以前来咨询了解一下

帮助10人 2.3k浏览 匿名 2017-11-28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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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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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劳动法》第25、26、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42条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严格的限制条件,被告要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是以原告自6月16日至6月18日连续旷工三天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经过查证:2015年6月16日是星期天,属于法定假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6月16日原告即使不上班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旷工;6月17日则是原告早上7:40左右就去上班了,却被公司保安告知说“老板说的,你不用来上班了”而被阻止进入厂区。这一天原告没有上班原因在于被告设置障碍阻止原告入厂而无法上班,明显不属于旷工。然而被告却违背以上基本事实,在原告6月17日被阻止进入工厂上班的第二天即6月18日就迫不及待地以厂部公告的形式认定原告自6月16日至6月18日已经连续旷工三天,并作出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由于被告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决定无疑也是非法的。但是,这个非法的决定却事实上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被告以违法的、错误认定的事实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告非法解除合同的事实是勿容置疑的。
    全文
    11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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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双倍经济补偿金案例的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全文
    11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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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经济补偿金案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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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双倍经济补偿吗?
主动离职是不能获得双倍经济补偿的,一般主动离职是不会得到任何的补偿金,但如果是被迫主动离职的,那么在申请补偿金的时候只会得到该有的赔偿金额,而不会得到双倍的,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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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时男方补借条被承认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所拟定的借条本身具有合法效力,然而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并不予以全盘支持。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手中持有未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借据、收据以及欠条等债权凭证,即使此类债权凭证无法明确债权人身份,倘若持有者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此案。
因此,无论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抑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条,通常都会被法院视为具备有效证明文件的地位。
然而,当法院对借条所涉及的欠款形成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时,由于离婚时作为补偿而写下的借条并无实际发生的借款关系作为支撑,法院往往会拒绝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将补偿款项纳入离婚协议之中,以便于日后的执行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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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双倍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是存在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一倍。除劳动合同法38条之外的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无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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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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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助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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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案件移交检察院多久开始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检察机关对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即一个月)做出处理决定;
而涉及到重大、复杂情况的案件,其处理时间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之久。
就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这两类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同样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
但是,如若涉案案件属于重大且复杂的类型,检察机关则可视情延长十五天。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处理时间可延长至十五日。
值得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管辖权变更时,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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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劳动解除的情况下,一共有4种情况公司解除需要给到双倍经济补偿金,一个是5年合同公司在第3年之后解除合同,一个是出现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员工一般不会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若要解除需要双倍,第三个是女性怀孕,哺乳期不能解除协议,若需要解除将双倍,最后一个是员工患病(不是职业病或工伤)在医疗期内不可辞退,否则将支付双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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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监狱2024减刑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减刑与假释之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减刑的实施条件:
(1)此类申请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犯罪者;
(2)在执行期间内,若犯罪者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表现,或有立功行为,则可考虑予以减刑;
而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奖励。
其次,符合以下条件者亦可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例如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做出英勇事迹;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至于假释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此类申请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
(2)在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实际执行刑期达到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方可考虑予以假释。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需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后,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不予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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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什么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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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网络偷窃种类案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网络盗窃罪特指通过高超的计算机科技手段,例如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户、修改程序等等方式,非法获取有形或者无形的财物以及货币,使其变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这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非法盗取、拦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存储或传播的虚拟财产。
网络盗窃犯罪方式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非法窃取、拦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存储或传播的虚拟财产。
然而,偷窃必定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吗?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由于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偶尔进行偷窃的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并未分得赃款或仅得到少量赃款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作为盗窃罪处理,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需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案件,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
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2、全部退还赃物、赔偿损失;
3、主动投案自首;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得赃款或者只获得少量赃款;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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