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辞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讲法,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关于“辞职”,如果要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重点有两点:其
一,劳动者主动表达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其
二,双方劳动关系得以解除。 而“自动离职”若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不辞而别”。讲到这里,聪明的读者已经看出来了:相对于“辞职”,“自动离职”的内涵中有两个特点:其
一,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是“不辞而别”;其
二,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动离职”往往并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终结。以上就是关于辞职书和离职书有什么区别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