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辞职员工薪资结算的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基本工资的结算事宜,雇主应当在任何员工离职之日,为他们计算并支付至当日的应得薪酬;
2、关于工资的支付时间,雇主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工合同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但如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也可选择在下一次的工资发放日期进行集中发放;
3、若在员工提交辞呈之时,雇主已为他们预缴下个月的社会保险金,那么他们就有权利从离任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这笔相应的支出;
4、若由于员工的突然离职而导致工作交接出现困难,雇主有权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以作为各项工作交接所需材料的费用;
5、若离职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雇主有权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6、关于辞职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
关于离职后是否可以扣减员工工资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不得擅自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将对员工造成经济损失,雇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