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rn 第七条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rn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rn
(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rn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rn
(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rn
(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rn
(六)灵活就业人员;rn
(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rn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rn
(一)集中统一保管各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职工档案;rn
(二)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和利用工作。rn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应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rnrn 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政策的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应该由单位或者当事人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或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