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这里的天数为自然日。
二、对晚婚的职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重庆法定婚假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三、具体婚假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四、目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在修订中,如果你对相关条款有疑问请向市卫计委咨询。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