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之明文规定,仲裁事务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1.当事人需根据其具体情况适时提交完备的仲裁申请以及具有针对性且充足的证据资料,以确保申请得到准确及时的审查与处理;2.当经过仔细分析评估后审理认为具备受理条件时,仲裁委员会应于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递送给对应的被告方,同时组建专责的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工作;若未能满足受理要求或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则须向申请人明确解释困难原由,以便申请人可针对该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作为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之内提交详尽的答辩陈述;4.直至仲裁委员会召开正式的审理会议并对本案展开深入探讨;5.经全体评审委员审议通过后,仲裁委员会出具最终的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