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在不知情状况下参与毒品买卖行为之人,确实仍可能触犯贩卖毒品罪。
法律会严格对此类举动进行裁决审判,无论所涉货物具体数量如何,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接受与其之相匹配的惩处。
通常,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定为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若贩毒的相关证据资料不足,那么便无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因为根据法规规定,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行凶犯罪的,必须做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当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时,若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匮乏,或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依据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结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