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教育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退还学生学费属于违法行为。
若双方签署有相关的合同,则可基于该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经过实践,教育机构在有关合同中规定了无法退还学费的条款,业界称之为“霸王条款”。
在学生尚未入学接受授课,同时学院未付出与之相应的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费不应被收取。
考虑到学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而最终选择放弃继续学业,如果学院未完成该等课程,那么扣除一定数额合情合理的费用来抵偿损失实属必要,剩余部分应当退还给学生本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