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随着全面实施房地一体化改革以来,对于农村居民所持有的宅基地及其附属于其上的房屋,均进行了统一的确权登记,并发放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而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及其附属房屋权益的有效维护。
2.城镇户籍子女拥有宅基地继承权。
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提出,宅基地应遵循“地随房走”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基础之上,城镇户籍子女可合法继承父母在农村地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以此方式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进行确权登记,进一步保障了广大农村居民及其城市落户农村居民的核心权益。
但需注意,根据有关地随房走原则,存在以下几种房产无法正常继承,如:
违章建筑、未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并取得审批自行修建房屋者、非农村户籍人士购置的宅基地、危房等。
3.并非所有宅基地具备确权条件。
未经授权擅自搭建,或者不符合区域规划的宅基地住宅(例如,利用耕地建设房屋且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可能面临未来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如果施工人员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设,住宅常年无人问津并已成为危房,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且连续2年以上未予实际使用,则可能面临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归集体所有的境况。
另外,小产权住房、城镇居民私下收购的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仅供本村集体成员之间转移交易,须按照规范流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非本农村集体的城市居民前往农村购买土地建房则属违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对于拥有多处住宅的宅基地以及超额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情形,倘若全家人已经将户口迁往城市社区,均无法再享受宅基地所属权益。
4.宅基地需缴纳使用费用。
为切实保证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一户多宅”最终得以确权登记,国家已经明确了相关解决方案并在各个地方逐步展开试验。
然而,对于非法持有及宅基地面积严重超出标准的农村居民而言,则需按规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
5.宅基地需依法回收并复垦。
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农村无主房、倒塌房屋等清理整顿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废弃闲置并已倒塌超过2年时间的宅基地,将依法予以收回并统筹纳入现有农村土地清理整顿工作范畴,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
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显示,全国范围内实现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需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换言之,依照现有的进度推算,至今年底前,广大村民有望领取宅基地确权证明。
宅基地乃是我国广大农民普遍珍视的一种土地形态,因此,各类涉及到农村土地政策的最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理应成为我们广大农民群众关注和熟知的焦点问题,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