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接收法院的通知送达请求之时,法院可选择将公告内容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场所,同时亦可在报纸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发布;但若法律对此种公告方式有特定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对于申诉或上诉事项的公告送达,应在公告内详细注明起诉或上诉事项的核心要点;明确被申请方答复的截止日期以及逾期回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在送达传票等相关文件时,应当明确列示出庭的具体地点、时间及迟到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对于判决、裁决的公告送达,应当详细记载其判决内容;如系由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还需注明上诉的权力、有效上诉期及相关负责部门;
3、公告开始后第60个自然日起,即可视为文件已成功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应对整个公告送达过程和原因作详细记录并纳入案卷管理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