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权处分行为所构建之合同皆归类为效力待定之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之概念,系指那些已然成立但尚缺乏部分有效要件之合同,因此尚不清楚其有效性是否能够得到确认和实现。
此类合同必须经历补正这一过程方能完成生效手续,倘若在设定之期限内无法进行合理、必要的补正操作,那么该合同便将被视作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