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国庆节假期中的薪资结算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在10月1日至3日这个期间内,如果雇主决定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那么应按照标准工资的至少300%来作为加班费的给付额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对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于员工月薪的基础金额除以21.75个工作日后再乘以300%,最后再乘以申请加班的实际日期。
其次,在10月4日至8日这五日内,若雇主决定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那么应优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程度的补休补偿,如无法进行补休,则应按照标准工资的至少200%来作为加班费的给付额度。
同样,相应的休息日加班费=员工月薪的基础金额除以21.75个工作日后再乘以200%,最后再乘以申请加班的实际日期。
最后,如果员工在10月1日至8日这八天内并不需上班的话,雇主应该按照原有的薪酬发放方式,对他们进行薪资的结算安排。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