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受到经济补偿的那部分员工,可依照在所属企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即按照每个自然年内工作的时间作为参考区间,每一年都能够得到一个月的基本底薪作为补偿。
2.对于那些在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但仍未达到一年的员工,需要将其视为已工作了一年;而对于工作时长不足半年的员工,也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底薪作为经济补偿。
3.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受到经济补偿者的每月底薪比起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有区级别的市政府所发布的当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三倍,那么他们将能享受更优厚的待遇,具体来说,其接受到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高于三倍工资额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设定,同时,他们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为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