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我们通常会将那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情况者称呼为“老赖”或失信被执行人。
为了对这些人士进行有效调整与处理,法律对此类人群度身定做了清晰具体的评判标准:
首先,如果某位被执行人员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抵制该行动的,属于第一种情况;
其次是,假如他们通过制造假证据、实施暴力行为、恐吓他人等方式来逃避执行任务,或者利用虚假诉讼、不实仲裁,抑或是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脱法律责任,都属于需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二类情况;再次,要是他们在执行期间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正当理由地拒不履行和解协定的行为,这也属于需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之一;
最后,倘若被执行人员出现了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那么同样,他们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