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本次减资活动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抽逃出资行为,然而先前已经经过公司资产的适当缩减使得公司整体承受债务的能力显著下降,这无疑直接威胁到了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制定了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更为严谨的相关法律流程。
倘若股东未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明确规定进行减资活动,那么应该将这种行为视为假装进行减资,真实目的则是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
因此,拟定减资计划的股东必须承担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相等的连带责任作为此次行为的后果。
至于公司的减资,它本质意义上是由于公司资本过剩或是严重亏损引发的,并根据其实施经营业务的具体现状,按照法律程序来合法地缩减最小的注册资本。
详细的法定程序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达成一致意见;
然后,需要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全部财产清单制作出来;接着,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前10天知会所有的债权人,并在接下来45天内在报纸上公开这个消息给公众;
最后,就要把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其比例变化等事项反映在修订的公司章程中,以此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