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出让,是指股份持有方与接收方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充分协商,约定股权自愿以一定价格交付予接收方,同时接收方需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行为。
进一步细致划分,可以分为记名式股权转让及非记名式股权转让两种类型;而根据交换方式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书面股票形式的转让以及电子股票形式的转让等多种表现形式。
综合来看,股权转让就是借助于股票的形式来完成的。
股票转让,则是指股票拥有者出于任何原因将手中持有的某家公司的股价转让到另一个人手中(使之成为新的公司股东)的行为,这也是中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
“公司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也设立了以下几个层面上的限制:
1.发起人(即参与创办新公司的核心人员)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之内不得转让他们自己手中的股份。
2.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均应披露并公开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价及其变化情况;并且在任期中,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有资本(或国有股份)的转让需按照法律及行政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4.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形,公司不得作为自己股份的接收方,亦不得接纳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品。
5.股东在法定的“暂停过户期限”期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