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用,可以依照当地政府部门中普通职员在出差时所享受的饮食补贴标准加以赋值。若受害人由于特殊原因必须离家求医,但又无法在医院进行长时间的住院治疗,那么受害人及陪伴人员在实际生活中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与食物费用,只要是合乎情理的支出便应该得到合理的赔付。
2.至于营养费用部分,则应该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并结合医生的专业指导来加以确定。针对营养费用的制定,我们要把握两个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医生的建议作为参考是《解释》中的重要先决条件,医生的营养观点应建立在辅助治疗所需的基础之上;
其次,应对营养食品的种类以及与伤势之间的关联性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需应付日常温饱和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士来说,过度追求营养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在当代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生活质量,高度重视营养元素的摄入,这使得伤员所需要的营养耗材远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用的营养品应设定一定范围与级别,这样不仅可以为审判提供依据,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规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