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是完全可行的。
首先,如果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款,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假如公司和劳动者一同补签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应该明确注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从双方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那天开始生效的。
虽然企业在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后的第一个月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经共同商定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设定为自他们之间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这种做法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的共识以及签订的完整的劳动合同,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那段劳动关系持续时期,是一种对过去行为的肯定性的追寻确认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已经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
而且,这种追寻确认的行为使得在双方正式签立劳动合同之前的那段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也能受到预先规定好的劳动合同权利和责任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