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试用期间员工被鉴定为未能满足录用资格条件时,用人方享有随时宣布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员工处于试用期这个特定时期内,如果发现其未能达到预期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养和能力水平,雇主有权依据合法程序进行辞退处理。
然而,在如此操作之前,用人方必须承担起责任,通过可靠证据来证实应聘者确实缺乏达标的资质条件,并且有义务向当事人充分解释具体原因和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