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财产类纠纷的案件时,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款项或价值数额的不同,需要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逐级累加支付诉讼费用:
根据起诉方请求的总金额或是标的物价值来计算:
1.若请求的总金额未达到人民币1万元:
每宗连带的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0元。
2.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到1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2.5%)再减去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200元)。
3.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2%)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300元)。
4.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1.5%)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1300元)。
5.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1%)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3800元)。
6.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10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0.9%)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4800元)。
7.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0.8%)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6800元)。
8.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0.7%)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11800元)。
9.若请求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0.6%)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21800元)。
10.若请求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乘以预定收缴比例(即0.5%)加上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41800元)。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到执行欠款或价值的转移支付,则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若请求执行的欠款或价值不足人民币1万元,则每宗连带的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0元。
2.若请求执行的欠款或价值介于人民币1万元到50万元之间,则按执行金额的1.5%扣除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为100元后,进行实际收取。
3.若请求执行的欠款或价值高于人民币5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则按执行金额的1%加收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2400元后,进行实际收取。
4.若请求执行的欠款或价值高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则按执行金额的0.5%加收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27400元后,进行实际收取。
5.若请求执行的欠款或价值已经超过了人民币1000万元,则需额外按照执行金额的0.1%加收法院预设的最少收费67400元后,进行实际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