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由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若所涉及的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
另外,当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并且承认自己有罪时,如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使用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判决;
至于那些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案件,其判决时间则可延长至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