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潜在地会犯下新型罪行者;
二、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之实实在在的风险之人;
三、可能蓄意销毁、篡改证据,扰乱证人陈述事实或串通口供之人;
四、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恶意报复之人;
五、意图自尽或逃脱法律制裁之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