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投资款项能否予以返还,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若以设立公司为背景,那么在这一阶段支付的投资款项通常无法撤销或拒绝;
其次,倘若发起设立的过程未取得预期效果,则可据此返还投资款项;
最后,若涉及到对已成功创立运营的实体进行投资,而满足了明示或法定的解除投资协议的相关要求,此时通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退还该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