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出租车停运所造成的损失,通常主要包括了每日所需负担的成本支出以及运营所产生的净利润两大部分构成。
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于如何估算出租车在等待修理期间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进行测算:
首先是出租车在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开支,如出租车的租赁费用逐日或逐月支付的租金水平,以及车辆相关的保险费用等基本开销;
其次是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往前推算六个月或者一年,这期间内出租车的盈利情况数据也应被考虑进去;
同时,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域出租车行业的普遍收入状况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关键信息之一;
再者,根据出租车受损害程度与实际维修过程所需时间计算出出租车真正停运的时长也是衡量此项损失的重要指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