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具体界定可归纳为以下内容:
劳务关系在于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共识,其中劳动者按照约定为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力服务,用工者则依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共同形成一个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及以上的平等主体按照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其中合同形式既可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乃至其他类型。
适用于这一关系的相关法律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至于在建立以及存在劳务关系之各方之中是否签署书面劳务协议,则须经由各当事人共同商议决定。
此外,分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
当涉及到意外事故时,作为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只允许申请对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事项,然而,对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而言,不仅能够申请此类赔偿,同时还具备申请因遭受工伤所导致的赔偿权益;在单位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人,劳动者并不拥有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相对地,劳务提供者通常会依赖自身所持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遵从关系,但是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则是地位平等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值得注意。
在此基础上,劳动关系必须由一方作为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反观劳务关系,其主体为各个平等个体,可能涉及两个彼此平等的参与者,亦或是至少包含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该关系可能发生在企业法人与个人之间,也可能出现在自然人之间,甚至可能存在于企业法人与个人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