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协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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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签了劳务协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签了劳务协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一、签了劳务协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后,不能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只能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种,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才能证明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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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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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固定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的“临时工”概念多是针对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
但是,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诸多的用人单位纷纷招用“临时工”的现象。探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少用人单位曲解了“临时工”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不公平手段。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认为招用“临时工”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炒鱿鱼”,以更换新工人,这样确保企业无负担,同时把“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降至最低,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只要被扣上“临时工”帽子,其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就存在被“名正言顺”剥夺的风险。
用人单位在需要长期使用的工种岗位上大量招收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规范,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这不仅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而且必然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添了难度。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社会的稳定。此外,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必然给已经建立起来的养老、大病、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蒙上一层阴影,长此以往,这支“临时工”大军必然因“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由于“临时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这为如何认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诸多困惑,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劳动关系说,认为“临时工”亦为用人单位正常提供了劳动关系,为规范用工关系,应将其身份合法化,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为劳务关系说,认为“临时工”具有短暂性和不稳定性,人员的流动性大,不宜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分析“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构建何种关系时,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
在此,需要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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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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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
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这里,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本条
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是一种侵害,对其进行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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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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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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