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无疑应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处理范围之内。
在此过程中,需着重判定双方之间是否真正形成了劳动关系这个关键性的问题。
关于此问题的判断,以下列举几种具有参考价值的凭证以资证明双方间确已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
其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据;其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材料;其三,劳动者填写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编订并进行招募和招聘行动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书面文件;其四,员工出勤记录;其五,其他与该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