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书证:
此种证据形式是通过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来记载内容并以此表达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当事人的思想观念或行为举动。
例如,政府部门的公文、文书、信函、处理决定等均属于这种类型的证据,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类证据必须要确保其原件的完整性。
2.物证:
这是一类基于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的外形、性质、质地、规格等特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态。
举例来说,诸如造成事故的交通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以及相关的痕迹等等都可以归入到物证的范畴之内。
3.视听资料:
顾名思义,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现代科技手段,把语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转换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