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住房政策,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必须确保购房套数符合当前城市住房交易以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在该城市首次或第二次购置房产的职工家庭,根据我市具体法规条例,应给予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然而,对于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房产或者已经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将不得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
在引用法律依据中,我们坚持认为,如果职工在婚姻破裂之前在该城市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那么这些记录将仍然被算作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选择从其他地方的当地机构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在本市进行抵押贷款,那么他们在缴存当地的购房贷款记录将会与本市的贷款记录合并计算,以确定是否达到发放条件。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九条
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