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集体合同与普通合同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所述:
首先,就其主体而言,集体合同的“缔约两方”中的一方将由企业实体担任,而另一方则将由工会组织或经过合法程序选举出的劳动者代表担任。相比之下,普通合同的参与方就是企业以及每一个独立的劳动者个体。
其次,在内容方面,集体合同覆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它约定的是有关整个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适用的一般性劳动条件标准,其内容主要涵盖了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至于普通合同,则仅仅专注于单一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再次,从其作用来看,集体合同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般性劳动条件,以此赋予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设立明确具体的规范,成为每一份单独的劳动合同得以制定的基准和制约性准则。然而,普通合同产生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
最后,尽管我们不能忽视二者存在的联系,但从法律角度上看,集体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规定的往往是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劳动标准,只要任何一份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便一律被视为无效,这也进一步凸显了集体合同在推动更健康、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建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