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再次提出申请的问题基于法律相关条款,在劳动仲裁案件被司法机构驳回之后,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二次仲裁程序,但仍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产生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必须有义务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未能成功或达成和解协议却未按期执行,则可选择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若仍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失败,或是虽调解成功,但签订的和解协议未能按照约定予以履行,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将作为优先选择的仲裁机构。
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一方,法律赋予其权利,除了本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拥有向法定司法机构——即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资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