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3.5w浏览 匿名 2024-04-02 广东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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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方式以每日作为单位进行计算,然而,拘留开始的那一天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间之内,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遵循相关法规解释,拘留期间的计算采用小时、天、月的形式表示。与此同时,拘留起始时与日均不得计入拘留期间之内。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耗费的时间。如果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期限截止之前已经提交邮寄服务的,则不应视为逾期。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好是公共假期,那么拘留期应以该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结束日期,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因为假期原因而拖延拘留期限的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37天;若在此期限届满之时仍然无法批准逮捕,则应解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若需进一步审理案件,且符合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拘留之后,立即释放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且应在释放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亦可在拘留后先行进行处理: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蓄谋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之初即已被发现;
    2.被害者或是现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有罪;
    3.在四周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活动的证据;
    4.犯罪事发后,试图通过自杀、逃跑等途径逃避惩罚;
    5.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不透露真名实姓以及确切地址,身份不明;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犯罪、集体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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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行政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算,刑事拘留从宣布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算。 刑事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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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听证程序如下: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书记员须妥善清点核实参与人的出席情况,确认各方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书记员应向与会者宣布听证会的相关纪律以及各方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向主持人汇报听证会已准备就绪,可正式启动;
再次,听证主持人需向全体参会人员介绍自己以及书记员的身份资质,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关于回避的请求。
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则听证主持人应立即宣布暂停听证,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等待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对于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请求,则由听证主持人现场做出决定。
对于被驳回的回避请求,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接下来,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所关注的具体议题、案由,并详细解释听证会的主要目的和宗旨后,由案件调查人阐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提供的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可能实施的处罚方案;
随后,当事方可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自身观点进行陈述和辩护;
紧接着,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将进行质证环节,之后进入辩论阶段;
其他听证参与人如第三人、证人等也将有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
最后,听证主持人将宣布本次听证会圆满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须尽快完成听证报告书的撰写工作。
听证会作为一种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其职责在于发挥安全阀门的作用。
因此,行政处罚听证所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做出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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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拘留时间会按照拘留通知书上写明的时间来计算。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拘留通知书如果注明了拘留的时间,那么拘留期间应该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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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信用卡欠款2万元会被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信用卡透支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确存在被拘留的可能性,而这拘留恰恰是刑事处罚程序的首要步骤。
至于是否会面临更严重的后果,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其次,具体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还需视逾期金额以及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等因素而定。
若逾期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便构成了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形。
倘若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恶意透支的情节,那么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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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100万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型刑事犯的情况;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指控,并且他们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额外的危害风险;
第三种情况则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的嫌疑人,或者是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疑人,她们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而无需担心会给社会带来危险;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针对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但是案件因故未能顺利完成,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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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从时候开始算?
刑事拘留的这37天的计算方法是进入拘留所到第2天为一天,比如是在4月1号下午2点被关到拘留所当中的,那到4月2号下午两点的话算一天,以此类推。而且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刑事拘留的三天之内就制作提请批捕书,然后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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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谁决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均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依法签发拘留证。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且被拘留者应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
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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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留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拘役时长,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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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特定人士出于故意心态,采用非法手段,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要构成非法拘禁罪,须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犯罪所侵害的对像之一便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其次,此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了非法地剥夺他人自由这一基本行为特征;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可能成为此种犯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上看,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对于触犯非法拘禁罪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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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1、刑事拘留时间从拘留之时起算。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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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当场拘留还是过后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酒驾者通常会立即面临拘留处理,其拘留期限通常在十日内。
具体来说,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者,将被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需缴纳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金。
对于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处罚的人员,如果他们在短时间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并且需要缴纳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金,同时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非法拘禁罪单位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针对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行,则此类事件将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和处理;
2.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拘禁案情,原则上应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管理权责;
3.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身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能胜任对该类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那么也可考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接手此项任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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