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完整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带相应的证据材料;
2.若所提之申请书符合规定之要求,则自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即需做出是否予以接受审理或是不予受理的明确决定。仲裁委员会倘若决定接受案件进行审理,自作出决定之时起五个工作日内便应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请人一方,同时组建临时仲裁庭;
至于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则需详细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依据此项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3.当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其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正式的答辩文件。
然而,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答辩文件,这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
4.劳动争议仲裁过程实行公开机制,但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且达成共识,或者待议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均可实行非公开审理。在开庭前五天,仲裁庭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日期、时间与地点。若当事人因合理缘故无法按时出席,可以在开庭前三天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最终是否延期,则取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5.只要当事人受到通知却又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出席,亦或者未经仲裁庭准许即擅自退出开庭,对于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作视为其自动撤销申请处理,针对被申请人而言,仲裁庭则可依法直接作出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