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按照现行法例之规定合法合理地解雇了员工,则不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所列任一情事时,用人单位可自动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确实不具备被录用的基本要求及素质;二是劳动者严重且屡教不改地违反了用人单位内部已明确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主观故意,违法乱纪,以致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一行为严重干扰到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计划,或者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指出存在此类行为,但劳动者拒绝遵从并加以改正;五是劳动者采取隐瞒真相、恐吓或者利用他人无知等方式,使得对方在未形成真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失效;六是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在此之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事先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后,也是可以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以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因病或由于非工伤原因,在医学上已确定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也无法适应当前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培训或者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相应的工作;三是在劳动力市场环境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况下,劳资双方未能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协商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