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单位拖欠相关社保费用,而新单位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原单位进行补充缴费,抑或是直接向政府专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机构提出投诉与维权请求。作为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自行进行申报,并且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遭遇诸如不可抗力等法定特殊情势才得以暂时缓缴或予以减免。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理应每月将员工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情况如实告知每一位员工。对于那些没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正式就业群体,他们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关于该方面内容规定如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有权对其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缴纳的通知,同时,从违约之日开始计算,每日需额外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仍然逾期未缴纳,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其处以欠款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