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无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打卡制度,员工需要通过以下多种途径来证明其正常出勤,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可以寻求同事的目击证明。请每位与当事人有密切接触的同事实地陈述相关工作日志,形成有力的证人证言体系。
其次,当事人可自行收集和整理日常工作中接收、处理以及提交的各项细节记录,以此构建全面而真实的工作情况报告。
再者,与工作成果有直接关联的聊天记录也是关键的证据之一,值得妥善保存并在必要时出示作为证据。
同时,员工也应关注工作工具的使用情况。比如,个人日常办公设备的开机时间及其相关后台登录处理记录等信息。
另外,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统一安装并且录像的监控系统范围内,员工也可以依此为依据,向企业索取监控录像进行核实。
最后,以各种方式显示员工正常出勤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的其他证据,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查阅请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