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遭受工伤之后达到退休年龄时,通常情况下,员工无法再享有与在职期间相同级别的福利待遇(亦即包含工资津贴等各方面在内的所有待遇)。
然而,若因为治疗工伤的必需,使得医疗或疗养费用较高,那么这笔费用便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金获得补偿。反之,如非必要之开支,应依据医疗保险政策给予相应处理。
此外,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数额,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补充不足的部分。而在类似情况下,员工若是由于工伤导致残疾等级最高达到四级,虽然他们仍可以保留工作地位,但是必须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在此基础之上,在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退休手续之后,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他们也能得到额外的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