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与您签署劳动合同即已卓有成效地建立了劳动关系,则据此事实本身已然构成违法行为。因此,您完全享有任意时间内向贵司提出离职请求的权利,无需再次提交任何形式的辞职申请,亦不必经过贵司内部任何人员的审批许可。基于以下几点,您可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相应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理由:
(1)若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您可以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同时,贵司还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您支付每服务满一年应得一个月薪资之经济补偿金;
(2)为贵司撰写书面辞职通知;
(3)“通知”文件应确保由单位签收,如单位拒不签收,可采用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通知送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依上述表述之理由与贵司辞去现职,倘若贵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责任,未予支付相关费用,您可径直前往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此过程中,您将享受到免除仲裁费用以及无需聘请律师的优惠待遇。经由劳动仲裁所下达的裁决书,如贵司仍拒绝赔偿,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