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企业债务的义务承担范畴而言:
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联合组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普通合伙人将须肩负无限制的联合责任,然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承诺的投资金额,以限定的方式承担企业债务的义务。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债务范围显著超过了有限合伙人。
在企业内部交易的前提下:
除非合伙合约中另外规定或者取得所有合伙人一致认可,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本合伙公司的交易行为。至于有限合伙人,他们有权进行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因此,在关联交易层面上,法规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事项。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