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对于公司对外债务承继的影响之诠释,总体来说,公司对外所负之债理应由公司自身而非法定代表人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
1.依循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司工商登记事项有所变动(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与所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变更之后的新公司全面承担,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声明或者解释。
若确有必要,只需出具一份相关情况说明,详细阐述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如何由变更后的实体来继承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可。
2.当公司以自身名义申请贷款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对还款义务的履行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仍需由公司全权负责偿还借款。
债务并非应当由法人来承担,终究还是需要落到公司这个实际承担者身上。
除非法人并非公司股东,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受损。
然而,若新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即表示该公司系由他人转让而来,这类股权转让行为通常会在附带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原股东对其所欠债务的承担义务。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未将其对外负债告知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新股东有权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因此,在正式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手续之前,务必彻底解决债务清偿事宜,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原有股东的债务偿还责任加以适当的划分和界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