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所询问的“用工之日”乃是指向某一特定的雇佣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那一日。
假使您处于这样的境地,我方建议您首先将为该雇佣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资料存档保留下来;因为这个日子标志着您与此雇佣机构劳资关系的正式生效,一般来说,用于确定计薪起始之际是由工作者实际上班并提供劳务服务那一日为准的,无论您和贵公司是否签订了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皆然。
倘若在此期间内,雇佣机构在您提供劳务服务之当日起算一个月以内与您签署了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它便不会涉嫌违法活动。
诸如此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工作服、考勤记录、工作证以及通行证等等。
最后,如果雇佣机构未能及时给您缴纳社保以及签订完备的劳动合同,对于您而言反而可能会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