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预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乃是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那么该员工在获得此笔款项后选择离开公司便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若员工所获取的预支工资超越了其正常劳动所得的应得薪资范围,那么当员工提出辞职且没有归还多领的部分工资时,便可视作触犯了法律法规。
在此种状况下,雇佣方有权要求这名员工偿还多余部分。
根据基本法律条款,雇员在提出辞呈后,雇用方有义务为这些离职人员进行离职手续处理,并且需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所有应付款项,其中包括预支给工人的那份工资。
若预支薪酬低于员工应得的全额报酬,雇主则仍须补齐差额。
如果预支员工的薪资金额恰好等同于他的全部薪水,雇佣方甚至无需再向员工支付任何额外款项,仅须完成离职手续操作即算结束。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工人们领取了预支工资选择辞职也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为那些钱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这种提前发放仅仅是在与雇佣方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实现的。
然而,假设工人所收到的预支工资超过了他们正常劳动应得的薪酬,且在得到该笔款项后选择辞职,那么这段期间内多出来的薪酬便被视为不当收益,雇佣方有权要求他们返还这部分超额薪资。
如果员工对这样的要求不予理睬,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雇佣方可依据国家律法采取手段进行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