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苏州地区的相关政策,其所提供的产假期限为合共128天,这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产假98天之上,进一步得到本地政府特殊规定所延长的产假30天才得以实现的。
具体来说,在此时间段内,孕妇需要花费时间进行产后身体恢复和调整。
如若孕妇在分娩过程中遇到困难(即所谓的难产情况),市府特别规定又会允许增加15天的产假,以便于更好地关怀产妇健康。
同样的,若孕妇生育的胎儿数量超过一个,则每增加一个额外的胎儿便可享受15天的产假增益。
对一位苏州孕妇举例来讲,假如她在生育过程中生育出双胞胎,恰巧又是经历了难产这样的情况,那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计算,她可以享受到共计158天的产假照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