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出售房产能否过户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失信被执行人处于高消费限制状态中,那么通常会被禁止进行除日常生活和工作所需以外的高度奢侈消费行为;这些消费包括:
(1)在出行方式上,只能选择最低档次的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
(2)不得在任何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特殊场所以及进行任意的高消费活动;
(3)亦不得购买属于房地产或正在新建、扩建以及正在进行豪华装修的房屋;
(4)不能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用途;
(5)也不能购买非生产性车辆;
(6)旅行、度假等相关活动也受到了严格限制;
(7)子女如要就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则必须经过特殊审批程序;
(8)支付高额保费来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样被明确禁止。
然而,如果该房屋并未设定抵押,且尚未遭到法院的冻结的话,则仍然可以按照规定完成过户手续;毕竟,将原本属于被执行人的物业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高消费限制的范畴之内。
但需注意的是,除非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否则仍无法顺利进行过户交易:
(1)房产已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查封;
(2)在被采取限高措施期间,购买房产且计划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行列的条件颇为苛刻。
需满足且仅需满足被执行人未能承担已经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基本前提下,如果还具备以下任一情节,例如有充足的经济能力,但却故意以此为借口推脱法定义务等等,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1、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无视法定义务,拒绝对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加以履行。
2、通过使用伪造证据、实施暴力行为、威胁他人等手段企图阻止或抗拒执行工作的展开。
3、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证据、虚假仲裁或暗地里转移或隐藏财产以逃避执行。
4、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能如实申报所有用于消费的资金来源和去向。
5、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要求,从事各种可能导致生活质量降低的消费。
6、即使存在得以正当理由推卸的情况,依然无理拒绝履行和解协议。
请各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信息,以免在进行房产买卖交易时误入雷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