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转让款原则上不可强制执行,这主要源于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内,股权交易可在成员间实现互惠互利;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下,则可通过背书形式实现股权转让。
当涉及到股权转让时,应遵循以下严谨的程序流程:
首先,若要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须由转让方的股东向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将此项事宜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公开审议与决策;另一方面,若为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则无需再征求股东大会的明确意见,仅需通知公司以及其他各股东方便可。
其次,双方法律代表人协商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此份协议不仅要对转让的股权数量、金额、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应对各方的权益义务予以明确阐述。
再次,在转让股权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涉及国有资产,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须实施资产评估。
在此基础上,股权转让的定价一般不应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
然后,对于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还须得到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机构同意,且在获得原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后方可着手办理各项转让手续。
最后便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的股东发放新的出资证明书,启动公司股东名册的更新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名册记录,并将新增股东的姓名、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载入新版的股东名册,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符合随时变化的现状。
此外,对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及其出资变动等事项,还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算告一段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