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再次鉴定
关于对于不认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处理流程如下:
您可依法向上一级的设有区域划分且享有市级职权的医学协会及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直接领导的县级市的医学协会提出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若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未能得到您的认可,您有权在收到初次鉴定的结果后的第15个日历天数内,径直向您就诊的医疗机构所在的省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
再次鉴定申请。最终的复核工作将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协会进行组织与实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