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哺乳期间并不包含往返路程所费之时间。
母乳期不满一岁的女性员工,其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正常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夜班工作任务。
雇主有责任且必须按照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正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安排至少一小时的哺乳休息时间;倘若该女士为多胞胎母亲,那么每增加一名婴儿需哺乳时,相应地每曰应额外增设一小时的哺乳休憩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往返家与公司的路程并不能计算在这一小时哺乳假期之内,除非用人单位已全面设立女职工专用洗手间、孕期女性休息场所及哺乳室等必要设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