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届满期间,若遭遇土地被公共征收之情形时,根据流转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予以处理。
在此种状况之下,通常而言,转让方有权享受相应的补偿权益。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此项费用系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基于其土地使用权被强制剥夺而导致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而支付给相关组织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
此项费用系由用地单位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由于征收原因而遭受损害,间接给予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支付的补偿款。
3.附着物补偿费。
此项费用系由用地单位对于被征用土地之上的附属建筑物,例如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由于征收因素导致的损坏而予以支付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补偿款。
4.安置补助费。
此项费用系由用地单位为了补偿被征收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而予以支付的专门补偿款项。
关于农村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如下:
1.各类型的征地补偿费用相关具体标准与额度均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每年产值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需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与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依据。
3.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安置需要的农民维持原本的生活水准,那么可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