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高速公路上因前方车辆突然停止而导致后方车辆追尾事故的判定,通常情况下会认定前方车辆驾驶员需负担此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驾驶员则需要承担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具体原理如下所述:
第一种情况,如果停车地点被划分了明确的停车区域,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合法,均可依循交通法律法规对驾驶员进行相关处罚或责任判定,因此在此前提下行车的责任归咎于后车驾驶员。
其次,如果停车地点并未规划明确的停车区域,但车辆却在紧急情况下临时避险停靠,且已在车后方安装放置警示标志,此时若发生碰撞事故,仍需由行驶车辆负责。
最后,尽管停车地点依然未被规划为停车场,且车辆处于违规停放状态,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这种情况下,停放在不合法位置的汽车纵然需承担事故责任中大约20%的次要责任,然而行驶车辆仍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