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涉及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相应民事责任范围内的纠纷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患者均享有平等的协商解决权利;然而如若选择不进行协商或对结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当事双方还可转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亦或是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双方如能就医疗事故的赔偿等相关民事责任展开友好、有效的协商处理,应以签订协议书方式明确责任及赔偿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